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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80号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荣。
  委托代理人何爱萍。
  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法定代表人马学平。
  委托代理人马赛。
  委托代理人孙彬彬。
  原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某某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忠元
代理审判员 姚 姝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姚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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