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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行初字第89号
  原告钱某某。
  委托代理人胡志铁。
  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曹亚中。
  委托代理人潘黎明。
  委托代理人朱敬。
  原告钱某某诉被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本院经审查于2013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经审查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钱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胡玉麟
代理审判员 刘媛媛
人民陪审员 沈慧芸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杜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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