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徐行初字第148号
原告郑xx,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上海市xxxx路xx号。
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陈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陈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市xx土地储备中心,住所地上海市xx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关xx,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xx,女,xx土地储备中心工作。
原告郑xx不服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2)第x号裁决,于2013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郑xx,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xx,第三人上海市xx土地储备中心(下称“储备中心”)的委托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裁决的主要内容为:上海市xxxx路xx号(与xx路xx号为同一地址)属于沪x房管拆许字(2009)第x号《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被拆迁范围,房屋性质私房。根据《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土地使用者郑xx,土地坐落xx路xx号,用地面积202平方米。另据勘丈记录表记载,该户房屋建筑总面积为233平方米,内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一张,字号名称上海市xxxx杂货店,经营者周xx(郑xx前妻),经营场所上海市xxxx街道xxxx路xx号,根据工商登记资料记载,周xx向郑xx借17.5平方米做营业场所之用。郑x于1998年12月21日报死亡,郑xxx、郑xx系郑x之子,申请人储备中心认定被申请人为郑xxx、郑xx等,被拆除房屋建筑总面积233平方米,其中居住用房建筑面积215.50平方米,非居住用房建筑面积17.5平方米。拆迁过程中,被申请人拒绝对被拆除房屋实施测绘。
经估价公司评估,被申请人被拆除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5450元,非居住房屋房地产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000元,估价时点均为2009年5月21日,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送达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根据x府发[2006]xx号文规定,该区域范围内最低补偿单价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200元,价格补贴系数20%,另按规定,被拆迁房屋价格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低于200元的,按200元计。申请人已将适用于该地块的补偿安置方案(宣传提纲)在基地内公示。
申请人曾提供书面安置方案供被申请人选择:一、居住房屋:方案一、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为3372575元。方案二、被申请人可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提供房源方案一、上海市xx路xx弄xx号401室、501室、502室;房源方案二、上海市xx路xx弄xx号1102室、1302室、1401室。上述房屋估价时点均为2009年5月21日,两套方案被申请人任选其一,双方需互补差价。二、非居住房屋:被申请人房屋货币补偿款为507500元,另基地再给予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一次性补偿203000元。三、其他补贴:1.居住房屋:申请人给予被申请人奖期外搬迁补贴431000元,安居补贴30000元,装修补贴64650元;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补偿相关费用。2.非居住房屋:申请人按规定支付停业补偿7000元;申请人按有关规定支付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相关费用。另待被申请人房屋测绘后,申请人愿意按基地公示方案对被申请人房屋中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给予材料费补偿。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安置方案未接受,双方协商不成。申请人于2012年11月1日向被告申请裁决,并提供裁决安置房屋。被告受理后组织双方调解,被申请人郑xxx、郑xx出席调解会,因双方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被告据此依法作出裁决如下:一、申请人应以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对被申请人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xxxx路xx号被申请人的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为3372575元。房屋调换地点:1.上海市xx路xx弄xx号401室,建筑面积90.99平方米,价值1107985元;2.上海市xx路xx弄xx号501室,建筑面积90.99平方米,价值1107985元;3.上海市xx路xx弄xx号502室,建筑面积111.04平方米,价值1365792元。上述三套安置房房价合计3581762元,房屋建筑面积合计293.02平方米,估价时点均为2009年5月21日。被申请人需支付申请人房屋调换差价款209187元。二、申请人应以货币补偿对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进行补偿安置。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货币补偿款为507500元。另申请人再给予被申请人非居住房屋一次性补偿203000元。三、申请人应支付被申请人居住房屋奖期外搬迁补贴431000元,安居补贴30000元,装修补贴64650元,合计525650元。四、申请人应按沪价商[2002]010号《关于发布本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补助费标准的通知》之规定支付被申请人相关费用。五、申请人应按规定支付非居住停业补偿7000元,并按有关规定支付因拆迁所发生的设备搬迁和安装等相关费用。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房屋拆除前应委托有房屋勘测资质的单位做好该房屋现状建筑面积勘测工作,对被申请人的被拆除房屋中不予认定的建筑面积按基地公示方案给予材料费补偿。七、被申请人郑xxx、郑xx等(户)应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从上海市xxxx路xx号搬至上述安置地点,并负责将上海市xxxx杂货店迁出。逾期不搬,被告将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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