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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48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于2012年11月29日作出的沪x房拆裁字(2012)第x号裁决。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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