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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徐行初字第152号 (3)
维持被告上海市公安局xx分局于2012年12月28日作出的沪公(x)行决字[2012]xx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具体行政行为。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崇毅敏
代理审判员 李嶔操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沈 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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