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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闵行初字第35号



原告何a,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原告贾a,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王a,上海市A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韩a,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a,女,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庄a,上海C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上海D服务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杨a,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a,男,上海D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贺a,上海市E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何a、贾a诉被告上海市B管理局、第三人上海D服务有限公司测绘成果备案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0日依法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与法不悖,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a、贾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已付)。




审 判 长 蔡 云
代理审判员 袁白薇
人民陪审员 王志云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沈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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