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2)杨行初字第68号 (3)

驳回原告亢某A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亢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代理审判员 丁 某
人民陪审员 韩 某
二O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 某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