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杨行初字第4号 (4)

2012年7月5日,孙某B起诉孙某A、物业公司,要求撤销物业公司将安置房承租人变更为孙某A的行为,恢复承租人为孙某B;本院以(2012)杨民四(民)初字第26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支持孙某B的诉讼请求。孙某A不服提起上诉,2012年12月7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92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依法具有对其辖区范围内的户口迁移等进行管理的法定职权。根据《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独立成套住宅不予分户。上海市杨浦区市光二村xx号xx室房屋系独立成套住宅,原告要求分户,不符合规定。《上海市公安局户口审批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原告迁移户口应当征得公有住房承租人书面同意。本案第三人作为事实上承租人始终不同意原告户口迁入。对此,被告依据以上事实,明确告知了原告要求户口迁入不符合相关规定,履行了相应法定职责;故原告之诉,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孙某A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孙某A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徐 某
审 判 员 强 某
人民陪审员 韩 某
二〇一三年四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吉 某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