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浦行初字第62号
原告金某。
委托代理人单某,上海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某局。
委托代理人卢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某分行。
委托代理人盛某,女,某分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某分行职员。
原告金某不服被告某局(下称某局)不予认定工伤具体行政行为,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被告某局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材料,并提出答辩状。因某分行(下称某分行)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本案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和独任审理,本院审查后适用简易程序,依法由审判员鲍浩独任审判,于2013年4月8日、5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单某,被告某局的委托代理人卢某、陈某,第三人某分行的委托代理人盛某、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某局于2012年11月23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职权依据],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程序依据],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实体依据]作出黄浦人社认(2012)字第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定金某某属突发疾病死亡,决定不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原告金某诉称:其父亲金某某生前系某分行员工,因在2012年6月15日上班时在单位卫生间滑倒头部受撞,导致医治无效于2012年6月23日去世。某分行核实事实后申请认定工伤。但被告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认为金某某属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认定工伤的条件。原告认为其父发病去世系滑倒事故引起,工伤认定应当体现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原告经复议后诉至本院,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于2012年11月23日作出的黄浦人社认(2012)字第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被告某局辩称:经被告调查核实相关材料,金某某在当天单位滑倒头部受撞缺乏证据证明。依照规定职工在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而金某某的情况不符合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被告请求法院判决维持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第三人某分行述称: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作出裁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
第三人某分行于2012年9月20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其单位从业人员金某某于同年6月15日在单位内感到身体不适,后于同年6月23日死亡情形进行工伤认定。被告于同年9月27日受理后,向第三人的相关人员调查情况,并制作了笔录。2012年11月23日,被告作出黄浦人社认(2012)字第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查明:某分行从业人员金某某,2012年6月15日下午在办公室内感到身体不适,前往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某医院就诊,后又到某医院(下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出院诊断为:1、脑梗死(定性:缺血性,定位:后循环),2、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不稳定性心绞痛、心功能II级,3、高血压病3级(很高危),4、2型糖尿病,5、痛风,6、肺部感染、2型呼吸衰竭,肾功能衰竭,并于2012年6月23日出院。某中心出具《居民死亡推断书》:金某某于2012年6月23日23:00时死亡,死亡原因为脑溢血。被告审查后认为金某某属突发疾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决定不予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金某某之女金某收悉后不服,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于2013年2月20日作出沪人社复决字[2013]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维持被诉不予认定工伤决定。金某收悉后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
上述事实,由原、被告均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工作)关系确认表》、关于金某某同志因滑倒事故导致医治无效死亡的综合报告、黄浦人社认(2012)字第某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居民死亡推断书》,原告提交的沪人社复决字(2013)第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邮寄凭证、金某某与金某父女关系的户籍证明,被告提交的申请工伤认定《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金某某与金某父女身份证复印件、某分行授权委托书、被告对第三人员工周亿所作的工伤认定调查笔录、关于金某某死亡推断书情况说明、《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送达回证、某分行营业执照、金某某的《劳动合同书》以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为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金某某于2012年6月23日死亡系由于自身疾病原因还是在工作单位卫生间遭受跌倒撞伤事故所致?
针对该争议焦点,原告认为:金某某的同事黄某于2012年7月30日所作的陈述笔录反映其于2012年6月15日早上7时55分左右,亲眼看到金某某在洗手间门口滑倒、头也在门上撞了一下的事实;黄某之后的陈述也证明其在洗手间看到地上有水渍和滑倒的痕迹,并听金某某说滑了一下,碰到了头;上述证言证明金某某在当日确有因卫生间水渍而滑倒的事实。某医院黄某某医生也证明外伤与患者本次疾病发作可能具有一定程度的相关性;黄浦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关于金某某脑梗死情况》是在没有掌握金某某跌倒外伤史的情况下作出,其中关于金某某疾病发作导致脑梗死的结论并不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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