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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30号

  原告赵某,……

  原告严某,……
  原告林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沈某,……

  第三人D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D公司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赵某、严某、林某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简称闸北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于同年2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赵某、严某(暨林某委托代理人),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李某、沈某,第三人D公司(下简称D)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严某、林某等多人于2012年10月18日向被告闸北房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闸北房管局对第三人D在小区内未完成的道路建设和配套绿化工程、路灯照明、排污排水设施调查处理。
  原告赵某、严某、林某共同诉称,2007年,三原告先后向第三人D购买W路X弄X号楼的商品住宅,第三人D于2008年1月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入住已逾五年,小区1号、2号楼南面的空地仍为荒地,配套绿化、照明、排污排水设施未完成,经多次与第三人D交涉未果,第三人D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的规定,故原告向被告闸北房管局申请,请求被告闸北房管局对第三人D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但被告拖延至今。故要求被告闸北房管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未完成小区绿化、照明、排污排水设施调查处理。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W路X弄住宅小区由第三人D分三期开发建造,建设工程分批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其中E7、E8住宅楼(即原告所称1号、2号楼)于2008年1月交付,交付时,住宅南侧的空地由围墙外的在建商住楼工地使用,现围墙被拆除。小区绿化项目建设、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均不是被告的法定职责,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请。
  第三人D述称,被告陈述情况属实。W路X弄住宅小区交付程序合法。E7、E8住宅楼南面空地为小区的配套绿化,为了完成绿化工程,第三人自2012年底至今多次欲进小区进行施工,屡次遭小区业主委员会的阻挠,致无法完成绿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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