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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31号


  原告林某,……

  原告管某,……

  原告尹某,……

  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管某之夫),……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魏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

  委托代理人尤某,……

  第三人D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

  委托代理人王某,……

  原告林某、管某、尹某要求被告上海市闸北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简称闸北绿化市容局)履行法定职责,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在2013年2月5日受理后,于2月7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林某、管某、尹某共同委托代理人严某,被告闸北闸北绿化市容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尤某,第三人D公司(下简称D)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某、管某、尹某等多人于2012年6月20日向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对第三人D在小区内未完成的绿化工程调查处理。
  原告林某、管某、尹某共同诉称,2007年,三原告先后向第三人D购买W路X弄X号楼的商品住宅,第三人D于2008年1月向原告交付房屋,原告入住已逾五年,小区1号、2号楼南面的空地仍为荒地,配套绿化设施尚未完成,经多次与第三人D交涉未果,第三人D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绿化条例》的规定,故原告向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申请,请求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对第三人D违法行为调查、处理,但被告拖延至今。故要求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履行法定职责,对第三人D未完成小区绿化建设予以调查处理。
  被告闸北绿化市容局辩称,原告所指向的绿地位于W路X弄小区内,属于建设项目中的配套绿化,应由建设单位即本案第三人负责建设,并报市绿化管理部门备案。由于被告不是适格的执法主体,由下属闸北区绿化管理所答复居民,原告起诉事项的管理部门是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被告无权对第三人进行处罚。本案诉讼中,被告已发函至第三人,要求尽快完成空地绿化建设。对原告的诉请,要求法院依法处理。
  第三人D述称,第三人对W路X弄小区项目的开工、交付都符合国家法规。
  原告林某、管某、尹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申请书、邮寄信函收据,证明三原告等居民于2012年6月25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向被告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被告对第三人未完成小区绿化建设的行为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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