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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闸行初字第32号 (3)
  驳回原告尚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作出的沪公(闸)行罚决字【201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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