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32号 (3)
驳回原告尚某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上海市公安局闸北分局作出的沪公(闸)行罚决字【2013】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尚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杜敏仙
代理审判员 赵 淳
人民陪审员 毕晓莹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颖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