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4号 (2)
上诉人唐某某上诉称:该拆迁基地在规定的时间内未通过第二轮征询,不应进行裁决;评估程序不合法,评估报告未送达,评估内容、价格、时点不合理,评估师资质有问题,安置房源产权不明;上诉人的被拆迁房屋实际面积大于房屋租赁凭证记载的面积,被上诉人未上门实地查看,面积认定有误;被上诉人未进行实质性调解,也不听取上诉人的意见,安置方案不合理。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撤销被诉房屋拆迁裁决。
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辩称:本案基地并非经批准实行两轮征询制的拆迁地块,被上诉人受理裁决申请并无不当;被上诉人告知了上诉人对评估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但上诉人始终未提出申请;被上诉人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面积为依据来计算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符合拆迁法律及政策规定;裁决安置房源是市里调拨的动迁专用房,不存在产权不明的问题;上诉人及其代理人均参加了裁决审理协调会,被上诉人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原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第三人市城投公司、闸北土发中心述称:同意被上诉人的意见,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闸北房管局具有作出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的职权。涉案被拆迁房屋所在地块并非经房屋拆迁主管机关批准的实行“两轮征询制”的试点地块,拆迁人只是参照了两轮征询制的相关政策,上诉人认为第二轮征询未达到规定的比例,被上诉人不应进行拆迁裁决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第三人与上诉人就拆迁补偿安置事宜未能达成协议,向被上诉人申请房屋拆迁裁决。被上诉人受理后组织召开了调解审理会,在调解不成的情形下作出房屋拆迁裁决,程序合法。被上诉人以公房租赁凭证记载的居住面积乘以系数来认定被拆迁房屋的面积,符合关于公房建筑面积认定的规定。上诉人对公房租赁凭证的记载所提出的异议,属于公房管理中的争议,并非被上诉人在拆迁裁决过程中处理的事项。被上诉人对被拆迁房屋拆迁补偿款及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的计算正确。房屋评估报告系有资质的评估公司作出,上诉人虽然在诉讼过程中对评估报告提出异议,但未申请复估或鉴定,对其异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并无不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唐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金刚
代理审判员 田 华
代理审判员 叶晓晨
二○一三年五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沈 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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