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原审第三人上海广川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上诉人徐某某因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不服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2012)闸行初字第20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上海市闸北区长安路XXX弄XXX号系私房,该房国有土地使用证载明的权利人为徐某某之母凌A。1990年5月24日,徐某某父母余A、凌A经公证自愿将上述房屋产权赠与徐某某。该房屋建筑面积为74.34平方米,户籍在册人口2人,即户主徐某某、子花B。因徐某某丈夫花A他处居住困难、凌A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后死亡,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认定徐某某、花B、花A、凌A等4人为上述房屋的安置人口。2007年9月30日,上海广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川公司)依法取得拆许字(2007)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对上述房屋所在地块实施拆迁,后经市房屋管理部门批准,上述地块的房屋拆迁期限依法得以延长,本案被诉房屋拆迁裁决系在有效的房屋拆迁期限内作出。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认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人民币12,06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房地产估价专家委员会鉴定,维持该估价结果。根据《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拆迁实施细则》)及基地公示的安置补偿方案,徐某某户可得货币补偿款共计1,036,701.04元或安置五类地区房屋建筑面积可得118.95平方米。因广川公司与徐某某户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问题无法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173号房屋拆迁裁决。徐某某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诉讼中,因安置房屋存在瑕疵等原因,闸北房管局自行撤销裁决,经原审法院准许,徐某某撤回起诉。广川公司于2010年8月29日向闸北房管局再次提出裁决申请,闸北房管局受理后向徐某某户公告送达了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副本、受理通知书、安置房屋价格公示单及会议通知。因徐某某户未出席第一次调解会,闸北房管局公告送达了第二次会议通知,徐某某夫妇出席第二次调解会但未能与广川公司达成协议。闸北房管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173号房屋拆迁裁决,裁决主文为:1、撤销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173号房屋拆迁裁决;2、徐某某(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迁至南东路XXX号XXX室、南东路XXX号XXX室、鹤霞路XXX弄XX幢84号西-301室;3、徐某某应在广川公司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广川公司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78,988.6元;4、广川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徐某某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因无法直接送达徐某某户,闸北房管局于2010年10月26日将房屋拆迁裁决书张贴公告。徐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173号房屋拆迁裁决违法,由闸北房管局承担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给徐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