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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二中行终字第2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
  委托代理人曾慧,上海世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
  委托代理人颜某某。
  上诉人陈某某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一案,不服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3)黄浦行初字第6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曾慧,被上诉人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下称市住房局)的委托代理人张某某、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陈某某于2012年11月13日向市住房局申请获取原军管会房管处接管广西北路XXX弄XXX号(原14号)房屋的书面记录。旧地籍是黄浦区86、老闸区26号11坵,占地:1亩8厘4毫,陈A登记闸北区三图日圩八号十坵。市住房局于次日收到,因陈某某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故市住房局于同年11月26日、12月17日要求陈某某补正。陈某某经补正明确其申请获取的政府信息文件名称为:户名是《陈A房屋被接管的文书》,登记在陈A名下的产权,特征描述为陈A登记在上海市广西北路XXX弄XXX号原14号(武陵坊),旧地籍是:闸北区三图日圩八号十坵;文件编号:老闸-乙-14;特定指向的特征地籍:黄浦86、老闸区26号11坵,占地:1亩8厘4毫。市住房局收悉后,经查阅其保存的档案资料,因该信息不存在,故在法定延期答复期限内即2013年1月9日作出登记编号为201200XXXX15665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陈某某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不存在。陈某某不服,向原审法院起诉,要求判决撤销市住房局作出的上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并重新作出答复。
  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本案中,市住房局收到陈某某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其保存的档案资料中进行查寻,尽到了谨慎审查和合理搜索的义务,因该信息并不存在,遂答复陈某某该信息不存在并无不当。原审遂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后,陈某某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陈某某上诉称,上诉人提供的土地卡片等证据证明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保存在被告处。被上诉人所作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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