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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70号 (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某礼章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欣
审 判 员 李思国
代理审判员 任静远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 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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