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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一中行终字第84号 (2)
被上诉人甲单位辩称:第三人使用上诉人234平方米土地的合法性已经生效判决确认;除该地块外,其余15,099平方米土地仍为农用地,不存在第三人非法侵占土地的事实,其作出的答复合法,故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第三人乙单位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主要事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甲单位作为本市奉贤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土地管理监督检查职责,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的申请,应当履行相应职责。本案中,上诉人A向被上诉人提出申请,请求该局依法履行立案、查处第三人乙单位非法侵占使用23亩(15,333平方米)土地、非法侵占使用其宅基地(234平方米)的法定职责。被上诉人经调查,认定第三人系合法使用上诉人234平方米宅基地,除此之外的15,099平方米土地现状仍为农用地,未改变使用性质,不能认定第三人存在违法用地及违法侵占上诉人宅基地的事实,故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调查结果书面答复上诉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与原审诉讼理由一致,原审法院已作充分阐述,本院不再赘述。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A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A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周瑶华
代理审判员 侯 俊
代理审判员 陆维溪
二○一三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孙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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