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徐行初字第156号 (2)

原告就其诉讼主张出示了被告的答复意见、xxxx镇土地管理所的证明、原告建房申请使用非耕地汇总表及建房申请表、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等证据。

经质证,被告对原告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认为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证据。

综合庭审质证意见,本院经审查确认如下事实:2013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x镇xx村xx队村民徐xx于1997年6月8日经xx府民建(97/1)文件批准所建造的4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徐xx与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信息。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收件回执。5月2日,被告作出《答复意见》告知原告,其要求获取的政府信息因该机关未获取不存在。原告遂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告xx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具有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并承办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的职权。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获取xxxx镇xx村xx队村民徐xx于1997年6月8日经xx府民建(97/1)文件批准所建造的40平方米房屋,权利人徐xx与拆迁人订立的房屋拆迁安置协议信息。被告收到原告申请后,经对档案资料查询,未发现有原告要求获取的信息,由此依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将信息不存在的情况告知原告,履行了法定告知义务,程序合法。原告起诉要求撤销被告《答复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徐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许闻安
审 判 员 张 瑾
人民陪审员 朱惠铭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沈 懿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