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黄浦行初字第127号 (2)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交的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被告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登记回执、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告知书、原告2012年9月及10月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其补正、沪某资信公(2012)第X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当事人庭审陈述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有关规定,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向同一行政机关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作出答复的,可以告知申请人不再重复处理。本案中,被告收到原告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经查,该信息与先前的申请均涉及延安中路X弄101号的土地登记信息,被告已作出过答复,故告知原告提出的申请为重复申请,被告不再重复处理,所作答复并无不当。原告要求确认被诉政府信息公开答复违法的诉请,因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八)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郑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马金铭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梅德金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颖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