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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09号
  
  原告徐A……
  委托代理人刘某……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委托代理人戎某,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工作人员。
  第三人上海广川置业有限公司……
  原告徐A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于2012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通知原告补正起诉状后,于2012年12月3日受理,并于12月4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上海广川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川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该单位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2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徐A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戎某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广川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撤销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2、被申请人徐A(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迁至某路47号103室、某路47号203室、某路600弄10幢84号西-301室;3、被申请人应在申请人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价值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178988.6元;4、申请人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等费用。被告于12月14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拆许字(2007)第2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证明原告所有的某路402弄9号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在拆迁范围内,被告在有效的拆迁许可期限内作出裁决;
  2、国有土地使用证及附图、公证书、拆迁房屋勘丈表及房屋拆迁测估报告单签收回执,证明系争房屋原产权人为凌某,1990年5月24日余某、凌某经公证自愿将系争房屋赠与原告,系争房屋经勘丈建筑面积为74.34平方米,测估报告单于2009年9月19日留置送达原告;
  3、户口簿、户籍摘录表,证明系争房屋内有户籍1本,在册人口2人,分别是原告及其儿子花A;
  4、计入(照顾)人员情况调查表、外来人口照顾安置审批表、花B的身份证复印件、结婚证、花B户籍处的租用公房凭证,证明拆迁过程中第三人认定原告户安置人口为4人,即原告、原告之子花A、原告丈夫花B、原告母亲凌某;
  5、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其签收回执、鉴定申请书及鉴定结果报告,证明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米建筑面积12062元,第三人于2009年7月24日将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原告,原告本人签收,原告对上述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维持原估价结果;
  6、动拆迁谈话笔录,证明动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协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
  7、试看房屋回单,证明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先后提供3处房屋供原告户试看;
  8、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各2份、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及安置房屋公示价格单,证明3套安置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可用于安置原告户;
  9、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某路600弄10幢84号西一301室的公示价格单、公告上述材料的照片及送达回证、第一次受理裁决后送达安置房屋评估报告等材料的送达回证、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3套安置房屋中的2套房屋的评估报告已在第一次裁决过程中送达原告,被告第一次裁决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因存在瑕疵被撤销后,第三人于2010年8月29日向被告再次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因无法直接送达原告本人,被告于同年8月31日将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某路安置房屋的公示价格单等材料在基地公示栏张贴公告,同时电话联系徐A表姐王顺英,请其转告原告上述材料内容。应王顺英的要求,被告及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分别将会议通知的内容以短信方式发至王顺英手机;
  10、第二次会议通知、公告送达的照片、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明因原告未出席第一次调解会,被告在基地公示栏公告送达了第二次会议通知,原告及丈夫花B出席了第二次调解会,当天原告户与第三人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1、房屋拆迁裁决书、公告送达的照片、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裁决,并先后于同年10月18日和10月26日两次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均表示不来取裁决书。被告获悉原告在上海无固定住所,电话告知原告裁决书将以公告方式送达。10月26日,被告在华康路69弄2号恒通居委会及基地围墙上张贴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2名居委干部在送达回证上作为见证人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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