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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09号 (2)
  5、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其签收回执、鉴定申请书及鉴定结果报告,证明经上海盛北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评估,系争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米建筑面积12062元,第三人于2009年7月24日将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送达原告,原告本人签收,原告对上述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申请鉴定,鉴定结果为维持原估价结果;
  6、动拆迁谈话笔录,证明动迁实施单位与原告户协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未果;
  7、试看房屋回单,证明在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先后提供3处房屋供原告户试看;
  8、安置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及拆迁安置房屋估价报告单各2份、闸北区动迁房源管理中心房源调剂联系单及安置房屋公示价格单,证明3套安置房屋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可用于安置原告户;
  9、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某路600弄10幢84号西一301室的公示价格单、公告上述材料的照片及送达回证、第一次受理裁决后送达安置房屋评估报告等材料的送达回证、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3套安置房屋中的2套房屋的评估报告已在第一次裁决过程中送达原告,被告第一次裁决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因存在瑕疵被撤销后,第三人于2010年8月29日向被告再次提出拆迁裁决申请。因无法直接送达原告本人,被告于同年8月31日将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某路安置房屋的公示价格单等材料在基地公示栏张贴公告,同时电话联系徐A表姐王顺英,请其转告原告上述材料内容。应王顺英的要求,被告及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分别将会议通知的内容以短信方式发至王顺英手机;
  10、第二次会议通知、公告送达的照片、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明因原告未出席第一次调解会,被告在基地公示栏公告送达了第二次会议通知,原告及丈夫花B出席了第二次调解会,当天原告户与第三人未达成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
  11、房屋拆迁裁决书、公告送达的照片、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未能达成协议,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裁决,并先后于同年10月18日和10月26日两次电话通知原告,原告均表示不来取裁决书。被告获悉原告在上海无固定住所,电话告知原告裁决书将以公告方式送达。10月26日,被告在华康路69弄2号恒通居委会及基地围墙上张贴了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2名居委干部在送达回证上作为见证人签名。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闸府规范(2006)1号文、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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