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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09号 (2)
  (二)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六条及《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闸府规范(2006)1号文、沪房地资拆[2001]673号文、沪房地资拆[2004]286号文、沪房地资拆[2005]260号文。
  原告徐A诉称,本市某路402弄9号房屋是原告居住的私房,被告在拆迁人未获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致使系争房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原告全家居无定所。2012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被告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滥用职权,在系争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就同一事由再次作出拆迁裁决,故诉请确认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由被告承担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恰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对此,被告提供了证据12、原告写给上海市及闸北区领导的信访件,证明原告在2010年10月已知晓本案被诉裁决书的内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经质证,原告徐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已经不存在,且没有拆迁资质,拆迁延长期限超过一年,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证据2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拆迁房屋勘丈表认定的系争房屋的面积无异议,认为公证书尚未生效,系争房屋不归原告一人所有,承认该公证书是由原告丈夫花B提供给拆迁实施单位;对证据5有异议,承认签收回执上“签收人”一栏中的签名是原告本人的笔迹,但认为当时签收的不是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拆迁实施单位的经办人将系争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塞给原告,原告知晓评估单价后申请鉴定,后自行从鉴定部门取得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拆迁估价分户报告欠规范;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内容均属伪造,承认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协商过一次,当时原告主张拆迁应当依法接受群众监督;证据7没有收到;对证据8中安置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定,对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签发人”一栏中的印鉴与被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上的一致,且没有评估师的签名;对证据9中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某路600弄10幢84号西一301室的公示价格表示未收到,承认收到第一次裁决的安置房屋评估报告和裁决书,亦承认王顺英是原告的表姐,送达回证上记载的王顺英的手机号码属实,但认为王顺英未告知其被告再次受理裁决一事;对证据10有异议,承认原告及其丈夫参加了被告和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出席的协商原告户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的会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当时不知道是被告主持的调解会;对证据11有异议,表示直至2012年11月1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方得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内容;承认证据12系原告本人邮寄给市、区领导的信件,亦承认知晓被告再次启动裁决程序,但否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就知晓裁决书的内容。
  原告对被告的职权依据无异议,对被告作出拆迁裁决所适用的法律依据有异议,认为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八条及《物权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被拆房屋的安置补偿价格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同时应当包含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最低补偿单价应当适用2007年颁布的有关规定;根据《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已经灭失或者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事由再次申请裁决的,被告应当不予受理裁决申请;房屋评估应当适用《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原告徐A在审理中提供了如下证据:
  1、房屋拆迁公告及登记编号为201000000006XXX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证明在系争房屋所在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前,第三人广川公司的开发资质已经丧失;
  2、强制执行通知书,证明系争房屋在2010年2月1日被闸北区人民政府强制拆除,该后果由被告的裁决行为造成;
  3、关于撤销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的通知,证明被告因故撤销了第一次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
  4、(2010)闸行初字第某号行政裁定书,证明被告撤销第一次裁决后,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
  5、2004年各地区职工平均工资表,证明拆除系争房屋应当支付的土地补偿费的相关计算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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