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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闸行初字第209号 (3)
  原告徐A诉称,本市某路402弄9号房屋是原告居住的私房,被告在拆迁人未获取土地使用批准文件等材料的情况下,于2009年11月27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致使系争房屋在原告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强制拆除,原告全家居无定所。2012年11月19日,原告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获知被告重新作出房屋拆迁裁决,原告认为被告滥用职权,在系争房屋已经灭失的情况下,就同一事由再次作出拆迁裁决,故诉请确认被告于2010年9月30日作出的闸房管拆重裁字(2009)第某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违法,由被告承担法定补偿安置义务,并赔偿因强制拆除房屋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闸北房管局辩称,其所作的房屋拆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内容恰当,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原告起诉已经超过法定期限,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对此,被告提供了证据12、原告写给上海市及闸北区领导的信访件,证明原告在2010年10月已知晓本案被诉裁决书的内容,原告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
  经质证,原告徐A对被告闸北房管局提供的证据3、4无异议;对证据1有异议,认为第三人已经不存在,且没有拆迁资质,拆迁延长期限超过一年,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对证据2中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及拆迁房屋勘丈表认定的系争房屋的面积无异议,认为公证书尚未生效,系争房屋不归原告一人所有,承认该公证书是由原告丈夫花B提供给拆迁实施单位;对证据5有异议,承认签收回执上“签收人”一栏中的签名是原告本人的笔迹,但认为当时签收的不是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拆迁实施单位的经办人将系争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塞给原告,原告知晓评估单价后申请鉴定,后自行从鉴定部门取得了鉴定报告,鉴定结论为拆迁估价分户报告欠规范;对证据6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内容均属伪造,承认拆迁实施单位与原告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宜协商过一次,当时原告主张拆迁应当依法接受群众监督;证据7没有收到;对证据8中安置房屋产权证的真实性表示无法确定,对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的真实性和证明内容有异议,认为“签发人”一栏中的印鉴与被拆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上的一致,且没有评估师的签名;对证据9中的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某路600弄10幢84号西一301室的公示价格表示未收到,承认收到第一次裁决的安置房屋评估报告和裁决书,亦承认王顺英是原告的表姐,送达回证上记载的王顺英的手机号码属实,但认为王顺英未告知其被告再次受理裁决一事;对证据10有异议,承认原告及其丈夫参加了被告和拆迁实施单位工作人员出席的协商原告户房屋拆迁安置事宜的会议,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但原告当时不知道是被告主持的调解会;对证据11有异议,表示直至2012年11月13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方得知被诉房屋拆迁裁决书的内容;承认证据12系原告本人邮寄给市、区领导的信件,亦承认知晓被告再次启动裁决程序,但否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前就知晓裁决书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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