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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虹行初字第43号 (2)

维持被告上海市××局虹口分局于2012年11月27日对原告邵××作出行政拘留3日的沪公(虹)行决字(2012)第2001206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邵××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邱 莉
审 判 员 吴宪刚
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袁 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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