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2)
8、原审法院审理中,国泰公司提出工程审价,后与奥金公司清算小组协商一致,因前期金坛恒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公司)已经就系争工程的造价进行审价,故一致同意以恒信公司的审价结论为造价基础。恒信公司就各部分分项出具审价结论为工程桩基、土建、水电预埋造价为65,972,489.78元,装饰工程、售楼处、后期水电、消防等工程造价为28,681,640.53元,售楼处补充造价为57,672.35元及幕墙工程造价为844,964.77元,共计95,556,767.43元。
9、2006年9月18日,双方签订美丽华公寓工程补充协议,约定为提高工程质量,如国泰公司创出常州市优质结构工程及常州市优质工程,奥金公司奖励国泰公司每平方米20元,只创出其中一项不予奖罚,两项均未获得,按每平方米10元处罚。
10、国泰公司、奥金公司一致确认电梯配合费按12万元计算、甲供钢材为10,466,756.21元、甲供花岗岩为186,921.99元,代垫费用752,416元,垫付水费82,946.15元、水电部分的甲供材补偿款为10万元。
后国泰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奥金公司支付工程款110,282,935.24元;朱山对上述工程款在33,851,416.3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确认国泰公司依法对上述工程款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
原审法院审理中,以下几个方面双方存在争议,原审法院一一列明并阐述意见:
一、结算依据
国泰公司认为,双方就系争工程所签订的施工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均是真实意思的表示,于法不悖,合法有效,应当适用。
奥金公司认为,双方在备案合同以外签订的补充协议,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均不能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原审法院认为,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根据”。该司法解释并没有排除建设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变更合同的权利,因为合同变更是《合同法》赋予合同当事人的法定权利。本案中备案合同的合同价款与支付部分明确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方式确定,又在该项下载明采用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另签补充协议。因此备案合同已经载明双方可以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双方所签订的补充协议及结算协议也均是关于价款与支付方面事项,与备案合同并不存在实质性的不一致。因此,相关的补充协议、结算协议可以适用。
二、工程造价
1、后续水电、消防工程审核价4,787,708元应否扣除
奥金公司认为,根据恒信公司的审价报告,该部分造价审定的工程造价是后续水电、消防工程,因后续工程国泰公司并非为奥金公司施工,因此,该部分的工程价款应当从总造价中扣除。为此奥金公司提供坛恒信结【2010】第38号结算咨询报告。
国泰公司认为,该部分计算的是当时已经完成的水电部分,不应当从总造价中扣除。为此国泰公司提供恒信公司对后续工程的估价报告。
恒信公司出具的坛恒信结【2010】第38号结算咨询报告审核说明第6项载明,后续水电、消防工程审核价4,787,708元,但恒信公司2010年4月25日未完工程造价中对后续水电、消防已完工程的估算价为450万元,并予以了扣除,请清算组结算时注意,以免重复计价或超额计价。第4项载明,水电安装后续工程核价中,桥梁盖板未施工完成,材料价未计入,安装费已计入,配电箱未安装电子原件,故配电箱的材料价格已经计入结算,而安装费已经全部计入。
原审法院认为,有关装饰工程、售楼处的后续水电、消防等工程的审价结论已经双方盖章确认。依据上述审核说明,估价时对后续水电、消防已完工程的估算价为450万元,因此后续水电,消防工程中明确存在已经完工部分,况且该说明的第四项明确了后续水电、消防工程未施工完毕部分的计价方式,因此奥金公司认为该部分计算的是未施工部分,难以采信。说明中也明确了已完工程的估算价为450万元已经从未施工造价中扣除,并未计算在未施工部分中,因此仅以此说明不能证明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形。故该部分造价不应当从工程造价中扣除。
2、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国泰公司认为,系争工程被评为常州市安全文明工地,经政府部门核定,系争工程土建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措施费)费率为2.8%,安装部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费率为1.2%,因此造价中应当计取该部分费用。2005年江苏省建设厅专门发布了《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依照该办法措施费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费基础,结算时按审定的分部分项工程费进行调整。工程造价单位在审核工程竣工结算时,应当依据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出具的措施费测定表确定费率,计算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24,707,748.69元。为此国泰公司提供经由金坛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站盖章的情况说明及金坛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核定盖章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率核定备案单、2005年江苏省建设厅的通知及《江苏省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计价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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