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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沪高民一(民)终字第5号 (6)
  原审法院确认奥金公司已付工程款为31,576,585.43元。
  综上,国泰公司、奥金公司双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结算协议等一系列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当恪守。奥金公司被宣告破产,组成清算小组进行破产清算,系争工程被依法拍卖,双方之间关系无法继续,双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对工程款进行结算。系争工程总造价为97,162,987.09元,已付工程款为31,576,585.43元,工程中奥金公司甲供钢材为10,466,756.21元、甲供花岗岩为186,921.99元,尚欠工程款为54,932,723.46元。因奥金公司作为承包人未能支付工程价款,国泰公司应获得的工程欠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奥金公司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而产生的利息及停工损失未能在已付款中抵扣的部分也应当由奥金公司予以承担。奥金公司为偿付工程款,与国泰公司、朱山公司签订三方协议,出具情况说明,奥金公司以房屋抵充工程欠款。奥金公司清算小组将该些房屋划入破产财产,各方均明示不再实际履行三方协议,在朱山公司不能获得对价的情况下,国泰公司请求朱山在33,851,416.30元的范围内继续承担连带责任,难以支持。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二百八十六条之规定,于2012年11月21日作出如下判决:一、确认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工程款54,932,723.46元的债权;二、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工程款债权就金坛美丽华公寓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款优先受偿;三、确认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工程进度款利息13,153,993.69元的债权;四、确认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停工损失20,000,000元的债权;五、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案件受理费593,214元,由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19,394元,金坛奥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473,820元。
  一审判决后,奥金公司不服,上诉称:(一)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约定合法有效,国泰公司与朱山公司就其购买的房屋价款均申报了债权,奥金公司清算小组也已审查确认了债权,上述约定已经履行完毕,所涉44,830,570元应计入已付工程款。一审认定房屋抵偿工程款整个程序的终结应当以房屋交付即办理小产证为标志,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二)一审法院明知国泰公司起诉时奥金公司已经进入破产程序,仍将工程进度款利息在已付款中先行抵扣,且将安全文明措施费、工程进度款利息等非实际支出的费用列入优先受偿的范围,均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三)工程造价中,后续水电、消防工程造价应扣除未施工部分的安装费88,400.89元,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亦应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定额标准计。(四)奥金公司已付款92,777,214元、甲供材料10,653,678元,合计103,430,892元,已按约足额支付工程进度款,2008年4月后不存在逾期付款的事实,不应承担2008年4月30日后的工程进度款利息。故国泰公司亦无权以资金问题为由停工,国泰公司擅自停工的相关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奥金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国泰公司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国泰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一)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已因各方明确表示不再履行而解除,三方亦签订了相关的解除协议。(二)国泰公司与奥金公司就已付款抵扣顺序的约定合法有效。(三)奥金公司主张扣除未施工部分安装费并非全部未施工,且审价单位未在审价结论中计入该部分主材价格,导致国泰公司无法主张直接费、综合间接费、税金及利润,故奥金公司清算小组在审价过程中同意将上述安装费全额计入审价结论,并在工程结算审定单上盖章确认,奥金公司现要求扣除,无法律依据。国泰公司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山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奥金公司清算小组明确将以房屋抵偿工程款的房屋列入破产财产,不再交付,以房屋抵偿工程款协议已经解除,朱山公司无付款义务。朱山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朱山公司述称:同意朱山的辩称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另查明,2011年7月29日,奥金公司清算小组、朱山公司及国泰公司签订协议书,约定:因房价上涨,奥金公司清算小组与朱山公司解除2008年3月19日奥金公司与朱山公司签订的100套房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撤销预售备案登记,房屋房价上涨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债权人所有;除已经对外销售的6套房屋房款已经支付给国泰公司外,剩余94套房屋的房款33,851,416.30元由奥金公司清算小组在协议生效后五日内支付给国泰公司,并按照2007年6月20日的《工程结算补充协议》约定的顺序冲抵;本协议由奥金公司清算小组负责报金坛市人民法院批准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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