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沪高刑终字第8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梅,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某某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县某某镇某某路XX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高琦,上海思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涛,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路XXX号,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何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某园XX幢XXX室;1991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1998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辩护人焦茂盛,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何莉莉,上诉人何某之姐,中海油(南通)港口有限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人潘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于某某省某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某县某某镇某某村X组,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于某某省某某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某某市某某区某某某路XXX号;2011年4月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于2012年4月21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刘全,江苏金陵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铁路运输分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梅、陈某涛、何某、潘某、袁某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日作出(2013)沪铁中刑初字第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梅、陈某涛、何某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根据查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以及火车票等物证,公安机关的《关于犯罪嫌疑人陈某涛到案的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袁某某、潘某到案的经过》、《关于犯罪嫌疑人何某到案的经过》、《理化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提取涉案物品情况说明》、《常住人口信息表》、《户籍证明》,相关的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清单、ATM机流水单、监控录像,相关的手机短信记录,租房协议,便条以及借条,相关的《刑事判决书》、《释放通知书》,证人邱某某、陈某某、孙某、吴某某、包某、张某、王某某、施某某、朱某、程某、罗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及相关的辨认笔录,被告人陈某涛、袁某某、潘某、陈某梅、何某的供述及相关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2012年3月左右,被告人陈某梅与陈某涛商议共同贩卖毒品。陈某涛负责在四川省购买毒品并安排人员运送至南通市,陈某梅负责购毒资金及贩卖事宜。后两被告人伙同被告人何某、潘某、袁某某于2012年3月至4月间多次共同贩卖、运输毒品。具体分述如下:
一、2012年3月下旬,陈某梅在何某的帮助下通过网络视频通讯与陈某涛取得联系,要求陈某涛购买“冰毒”约50克运至南通市。3月22日,陈某梅汇款13,000元给陈某涛用于购买毒品。陈某涛取款后购买“冰毒”约50克,并安排袁某某乘坐达州至南通的K570次列车将上述毒品运至南通市交给陈某梅贩卖。
二、2012年3月29日左右,陈某梅经何某帮助通过网络视频通讯与陈某涛商议购买“冰毒”运至南通市。3月30日,陈某梅指使何某先后向陈某涛汇款19,000元和2,000元。当日,潘某、袁某某应陈某涛要求,从陈某涛的中国银行卡中取款18,900元。随后,陈某涛携款与潘某一同租车前往四川省邻水县购买毒品,并在邻水县再次取款1,900元。因购毒未成,陈某涛、潘某于3月31日返回达州市,后又租车前往重庆市,再次取出陈某梅之后所汇款6,800元,购得“冰毒”2包。之后,经陈某梅出资并要求,陈某涛前往成都市购买各式茶叶包装袋用于毒品分装。同年4月5日,应陈某梅要求,陈某涛安排潘某、袁某某携带重新包装后的3包“冰毒”约80克及各式茶叶包装袋,乘坐K570次列车运至南通市,将毒品交予陈某梅。后陈某梅安排潘某、袁某某在陈租借的绿苑小区7幢602室分装毒品,并在何某的住处及陈某梅租借的安惠国际公寓南座525室进行贩卖。4月18日左右,陈某梅给潘某、袁某某、何某每人1,000元作为报酬。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