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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行初字第12号 (5)
维持被告上海市金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2月28日作出的金人社认结(2012)字第0113号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永亮
代理审判员 陈祥华
人民陪审员 何振凤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徐 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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