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闸行初字第54号

 

原告钱某,……

委托代理人孙某(钱某姐夫),……

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代理人郑某,……

第三人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代理人姜某,……

第三人高甲,……

委托代理人高乙(高甲之子),……

原告钱某不服被告上海市闸北区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闸北房管局)作出的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26日受理后,于4月1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因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高甲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某公司及高甲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5月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钱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孙某、被告闸北房管局的委托代理人郑某、第三人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姜某、第三人高甲的委托代理人高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闸北房管局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闸房管拆裁字(2012)第x号房屋拆迁裁决书,裁决如下:1、被申请人高甲、钱某(含房屋使用人)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迁出T路X号(以下简称被拆房屋),迁至M路A弄B号C室、M路A弄B号D室;2、被申请人高甲、钱某应在申请人某公司交付房屋时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某公司面积标准房屋调换差价款人民币389333.76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申请人某公司应根据沪价商[2002]010号文有关规定向被申请人支付有关家用设施移装费及阁楼18.41平方米的材料折旧费等费用,并支付给被申请人钱某停产停业补偿款5200元。

被告于201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供了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一)证据
  1、拆许字(2007)第13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公告、六份房屋拆迁期延长许可证通知、六份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同意延长Z二期基地拆迁期限的批复,证明被拆房屋在拆迁许可范围,被告在有效的拆迁期限内作出裁决;

2、关于同意变更“Z一期、Z二期”基地动拆迁实施单位的通知,证明自2010年3月1日起拆迁实施单位由原K公司变更为Z公司,由于拆迁实施单位变更,拆迁基地被拆房屋及安置房屋的评估时点均为2010年3月1日;

3、沪国用(闸北)字第1713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证明被拆房屋土地使用人为高甲,用地面积13平方米,房屋用途为旧里住宅;

4、拆迁房屋堪丈表,证明被拆房屋经上海Z公司堪丈,一层建筑面积为15.84平方米,阁楼建筑面积为18.41平方米;

5、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拆迁非居住房屋估价报告单及送达回证,证明S公司以2010年3月1日为估价时点,评估确定被拆房屋居住部位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3490元,非居住部位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9150元,两份估价报告分别于2010年5月10日、6月2日送达原告户,拆迁非居住房屋估价报告单由原告签收,上海市城市居住房屋拆迁估价分户报告单留置送达原告;

6、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协议书,证明被拆房屋内含有非居住面积,用于个体经营,经营者为原告,字号名称为X店。高甲与原告签订的协议中载明原告经营的面积为13平方;

7、户口簿,证明原告户在册户籍3人,即户主高丙、妻钱某、子高丁;

8、委托书,证明高甲委托高乙处理拆迁事宜;

9、六份动拆迁谈话记录,证明原告户及某公司就拆迁安置事宜多次协商未果;

10、两份试看房屋回单,证明拆迁过程中,拆迁实施单位留置送达三处房屋的看房单供原告户试看;

11、沪房地奉字(2013)第A号、第B号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两份房屋估价分户报告单,证明安置房屋M路A弄B号C室建筑面积为88.62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038元,M路A弄B号D室建筑面积89.67平方米,房地产市场评估单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8360元,两处安置房产权清晰,无权利负担,某公司有权用于安置原告户;

12、房屋拆迁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证明因拆迁双方无法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5日受理某公司提出的裁决申请,于同日向原告户留置送达裁决申请书、受理通知书、会议通知、安置房屋估价分户报告;

13、两份调查笔录、第二次会议通知、送达回证,证明被告两次组织原告、高甲、某公司进行调解,原告、高甲的委托代理人高乙以及某公司出席了2012年12月11日的第二次会议,双方协商未果;

14、房屋拆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证明因原告、高甲与某公司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被告于2012年12月24日作出房屋拆迁裁决书,并于2013年1月6日留置送达原告及高甲。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