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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惠中法民二终字第199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184元,由上诉人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审判员 许媛源






二O一三年四月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州平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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