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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中法民二终字第53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4254元,由上诉人珠海XX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郭志文
审 判 员 陈金升
代理审判员 许媛源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州平
附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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