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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丽行初字第6号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定 书






(2013)浙丽行初字第6号






原告付××。


委托代理人张××。


委托代理人谢××。


被告丽水市,住所地丽水市××都区××号。


法定代表人黄××。


第三人林××。


原告付××为与被告丽水市土地行政登记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行纠正了行政行为为由,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付××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付××负担。














审 判 长 朱建民


审 判 员 邹一峻


人民陪审员 李 岩


















二O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 书记员 叶 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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