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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终字第2616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2616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男,46岁(196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许某某,男,39岁(197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四川省仪陇县,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柳垭镇悦来村二组21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1年11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北京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许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3年5月10日作出(2013)海刑初字第106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许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王某、许某某,听取王某、许某某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王某、许某某与罗某甲、罗某乙、丁某某、杜某某(均已判决)结伙于2000年3月11日21时许,窜至本市海淀区蓟门洗衣厂,被告人王某用扳子拧开洗衣厂窗户护栏螺丝,被告人许某某与罗某乙钻窗入室搬运衣服,丁某某、杜某某等人在外接应,盗窃各类衣服100余件套,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27
420元。2011年11月17日,被告人王某、许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法院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告人王某、许某某的供述,同案犯罗德仕、罗某乙、丁某某、杜某某的供述,证人李某某、白某某、苑某、黄某、赵某某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丢失财物情况汇总,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在案证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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