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终字第2761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2761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32岁(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昌图县,初中文化,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男,42岁(1970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河南省巩义市,高中文化,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4月7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某某,女,32岁(198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昌图县,初中文化,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职员;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1年3月23日被羁押,同年4月29日被逮捕,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4月11日被解除取保候审,同年7月4日再次被羁押,同年8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辩护人崔某某,山东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3年5月15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372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赵某、牛某、孙某某,听取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2008年11月17日,北京恒浥康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孙某某,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7号B座606室;2010年6月30日,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注册成立,法定代表人为牛某,住所为北京市东城区北三环东路37号B座6层612号,内设北京德聚堂健康管理中心。被告人赵某、牛某伙同孙某某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雇用大批业务员使用化名在本市海淀区金泰海博大酒店等地,冒充中国老年基金会工作人员,交替使用北京恒浥康泰纳米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科聚德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德聚堂健康管理中心等单位名称,并以上述单位与中国老年基金会合作开展免费送健康物资、进行长寿老人评选活动、收取入会费等名义,骗取朱某某(男,84岁)、苏某某(女,76岁)等183名被害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
963 170元。
经被害人报案,被告人赵某、孙某某于2011年3月23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牛某于2011年4月7日被抓获归案。案发后,在案冻结及扣押钱款共计人民币1
003 206.79元,其余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的供述,证人侯某某、张某某、黄某某、范某、胡某某、杨某某、周某某、王某某的证言,被害人陈述以及被害人提供的长寿老人申请书、收条,刑事案件登记表,中科聚德公司工商注册登记材料,民政部批复以及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基金会出具的证明,咸阳秦昆公司出具的声明,北京市药品稽查办公室出具的说明,上海市浦东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出具的证明,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物品清单、照片,银行账户及冻结账户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由于本案被害人绝大多数均为老年人,一审法院在对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量刑时酌予从严体现。鉴于本案通过扣押、冻结等手段挽回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并结合被告人牛某、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略小于被告人赵某,被告人牛某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一审法院对被告人赵某、孙某某酌予从轻处罚,对被告人牛某依法从轻处罚。故依法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牛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三、被告人孙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四、被告人赵某、牛某、孙某某共同向被害人退赔人民币一百九十六万三千一百七十元,在案冻结及扣押的人民币一百万三千二百零六元七角九分及孳息折抵上述退赔款,并按受损失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五、扣押于公安机关的涉案物品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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