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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刑终字第2612号(2)
本院认为,上诉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使用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原审人民法院认定金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高 嵩
代理审判员 王 岩
代理审判员 孙 燕
二○一三 年 七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张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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