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刑终字第68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3)一中刑终字第685号
原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卓某某,男,45岁(196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辽宁省抚顺市,大学文化程度,无业。2009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未缴纳),2010年1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12日被羁押,同年3月27日被逮捕。2013年2月11日因刑期届满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卓某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2012)海刑初字第279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卓某某,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2011年7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北辰洲际酒店2层宴会厅,趁被害人成某(男,49岁)到邻桌敬酒之机,窃取其放于餐桌旁公文包内的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2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监控录像,办案说明、搜查笔录、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清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工作记录,赃物照片,到案经过,前科证明及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2011年9月21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国际会议中心,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女,32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7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赃物部分起获并发还,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办案说明、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2011年11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地质大学操场看台上,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高某(女,20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1.5元及借书卡等物。现赃物已部分起获并发还,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领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四、2011年11月5日16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国家会议中心一层,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郑某某(男,32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50余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部分赃物已起获并发还,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办案说明、起赃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清点记录、领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五、2011年12月15日14时许,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朝阳区北京国际会议中心,趁人不备,窃取被害人张某(女,19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赃物部分起获,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领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六、2012年1月8日下午,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海淀区首都体育场后台贵宾休息室,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杨某某(女,22岁)钱包1个,内有现金人民币400元及身份证、银行卡等物。现赃物部分起获并发还,赃款未起获。
上述事实,有一审法院经庭审举证、质证并予以确认的被告人卓某某的供述,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起赃经过、清点记录、扣押清单、领条,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七、2012年2月4日,被告人卓某某在本市海淀区国家图书馆内,趁无人之机,窃取被害人梅某某(男,25岁)苹果牌iPod
classic2(120G)型MP4 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706.67元。现赃物已起获并发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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