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6995号(7)
保险支公司的第5项上诉理由无论是否成立,均不能否定对《共保协议》继续有效至2011年4月30日的事实认定。虽然双方就《共保协议》延续存在争议,但是根据本案现有证据能够认定《共保协议》延续的事实,故保险支公司的第7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保险支公司要求撤销原判,驳回保险分公司诉讼请求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六千三百零六元,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负担七百六十五元(已交纳),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担一万五千五百四十一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五千七百六十六元,由中国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杜卫红
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 卫 鑫
二○一三 年 六 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康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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