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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6301号(5)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万二千八百一十三元,由北京某科贸有限公司负担一万二千二百一十三元(已交纳一万一千七百六十元,余款四百五十三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由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一万零六百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一万四千九百八十二元,由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八千○二十五元,由北京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
代理审判员 李文成

二○一三 年 五 月 二十 日
书 记 员 康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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