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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5999号(4)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六百六十二元,由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负担一千八百四十七元(已交纳),由王某某负担二千八百一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北京某典当有限公司、王某某各负担五十元(均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

二○一三 年 五 月 十五 日
书 记 员 康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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