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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5674号(4)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七十三元,由北京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三百三十六元,由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二千一百三十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十三元,由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四千四百五十元,由某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常 洁
审 判 员 张丽新
代理审判员 朱英俊

二○一三 年 四 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康 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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