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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6095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四十四元,由程某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零二百四十四元,应由程某负担(本院予以免交)。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阴 虹
代理审判员 田 璐
代理审判员 魏应杰
二○一三 年 七 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王 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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