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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5393号(2)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2月25日,金某与茂发旅行社、华风宾馆、高仕登公司签署了一份《承包经营合同》,约定由金某承包经营高仕登公司,承包期限为20年。其后,金某与茂发旅行社、华风宾馆、高仕登公司又签署了一份《关于高仕登公司产权交易备忘录》,约定了高仕登公司股权转让、国有产权交易与经营管理衔接等事项。
2010年9月18日,金某(甲方)、学美港公司(乙方)、北京汉拿山伟业餐饮有限公司(丙方)签署了一份《协议书》,就乙方拟受让甲方承包经营的高仕登公司(目标公司)股权,以及甲方转让其对目标公司的承包权的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第3条第1款约定,由甲方与目标公司股东接洽,目标公司股东应就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及承包经营权转让等下列事宜作出股东会决议:(1)免去甲方金某高仕登公司执行董事的职务及法定代表人资格;免去刘某高仕登公司监事职务;解聘甲方金某高仕登公司经理职务。(2)选举____为高仕登公司执行董事,执行董事为高仕登公司法定代表人;选举____为高仕登公司监事;聘任____为高仕登公司经理。(3)就上述相关事项修改高仕登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第4条第2款约定,甲乙丙三方商定,自本《协议书》生效之日起至乙方受让目标公司股权止,该期间为过渡期,由乙方接管目标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权,双方就下列事项进行交接:(1)目标公司的全部经营证照(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税务登记证、教育部核发的《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目标公司在教育部指定银行存入的100万元票据原件等等);(2)目标公司的公章;(3)目标公司的财务章及账册、尚未使用的发票,以及其他公司经营的文件、报表;(4)目标公司的实物物品的清点及交接;(5)其他需要交接的事宜。第5条约定,乙方在实际取得上述目标公司承包经营管理权以及本《协议书》第3条第1项目标公司股东会议决议确认事项的前提下,甲乙双方商定,乙方按下列进度向甲方支付费用:1、甲方按照第4条第1项的规定,完成目标公司的全部经营证照、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移交给乙方事项的,乙方当日支付甲方168万元;2、甲方完成《协议书》第3条第1项、第2项事务,即目标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并且甲方将上述相关决议原件及目标公司在教育部指定银行存入的100万元票据原件交给乙方,乙方当日支付甲方100万元,作为退回甲方所支付目标公司的教育部保证金的款项;3、甲方办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法定代表人变更为乙方指定的人选的手续后,乙方向甲方支付66万元;4、甲方协助乙方获得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资格,即乙方摘牌成功,乙方向甲方支付26万元;5、目标公司进行股权转让交易时,由甲方替摘牌公司支付所需交纳的24万元款项。交易结束后,原股东单位(茂发旅行社、华风宾馆)退给甲方的承包费及保证金归甲方所有,与乙方无关。第6条第3款约定,若在乙方接手目标公司后,甲方未能按约定,完成本协议第3条约定的事项,取得目标公司股东会确认的股东会决议,则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若在此情形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不再承包经营目标公司,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乙方依本协议第5条第1项所支付的费用168万元。第6条第4款约定,若乙方未能按照约定,完成目标公司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教育部《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手续,则乙方有权决定是否提前终止履行本协议;若在此情形下,乙方书面通知甲方不再承包经营目标公司,则甲方应当在收到该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退还已收取的乙方依本协议第5条第1项所支付的费用168万元。第6条第6款约定,甲方应积极帮助乙方完成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转让,因甲方原因造成股权无法正常交易,则甲方按照不同情形退还收取的乙方费用,等等。
同年9月20日,孔某(甲方)与张某(乙方)签署了一份《佣金协议》,协议约定,甲乙双方本着诚信互惠互利等原则,基于双方各自的资源优势已完成高仕登公司的被收购工作。工作中甲方利用个人优势及资源帮助乙方顺利找到收购方(学美),并已经完成收购工作。基于双方此前协议乙方获利200万以上金额,按照乙方与甲方的约定返还给甲方相应的佣金。返还顺序分两步(首期,末期)如下:1、乙方拿到首期打入款168万并且拿到股东决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乙方返还甲方首期佣金40万;2、乙方办妥目标公司法定代表人和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机构资格认定书法定代表人变更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末期佣金20万返还甲方;3、因乙方与收购方(学美)所签署的协议中,涉及到后期退费条款。介于此,乙方在付给甲方佣金后,如有退款事宜发生,将按乙方与收购方(学美)退款比例,退还相应的费用。
一审诉讼中,孔某提交了照片、名片、报纸广告、有关网站截图的公证书、曾在朝阳法院提起诉讼的相关材料,以此证明高仕登公司和学美港公司已在孔某的帮助下完成合作并对外以双方名义进行经营,以及高仕登公司已作出股东决议书。张某对上述证据材料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不能以此证明股东会决议已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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