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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6942号(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百六十二元,由姚X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姚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刘秋燕
代理审判员 徐 冰
代理审判员 范 磊
二○一三 年 六 月 四 日
书 记 员 林 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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