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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04101号(2)
李X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案外人李甲与李X之间的《商店转让合同》、李甲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三张收条及李甲与房主雷X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李X以此证明李X已经与李甲达成协议,完成了合同义务,李X成为便利店的所有人,接手了便利店的经营。孙X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李X的证明目的。孙X认为李X并不是所有权人,便利店的经营者是李甲,所以无法证明李X是所有人及经营者。2,李X与孙X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证明孙X应依约向李X支付承包金,承担房屋的水电租金。因李X拖欠承包金,所以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孙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其证明目的。孙X认为其没有按期缴纳房租及承包金给李X,但总共向李X交了65
638元,房租每月1.5万元,承包金每月1万元。房租从2011年11月开始计算,一共是两个半月。3、2011年11月1日及2012年1月31日的两张收条,第一张收条是一季度的房租,第二张收条是二季度的房租,但是二季度只收了两个月。李X以此证明房主同意将房屋租给李X,李X一直向房主支付房租。孙X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认为其无法核实;也不认可证明目的,房主同意将房屋转租给李X,但是不能证明房主就同意将房屋租给孙X。4、2012年3月30日李X和孙X交接的清单,李X以此证明便利店一直在孙X的占有使用中,于2012年3月30日才转交给李X。孙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不认可证明目的。孙X认为其于2012年1月18日已经退出该便利店,李X曾纠结别人阻止其正常经营,并且孙X于2012年1月18日以后多次向李X要求进行交接,但是李X一直未进行交接,因此扩大的损失应由李X承担。5、交接当日的便利店照片,李X以此证明交接当日便利店内有被水淹及渗水的情况,因此孙X所述的装修均有损坏,所以不应由李X承担装修费的责任。
孙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孙X认为漏水及渗水问题是房屋自身质量原因,不是装修质量问题。6、物业出具的交费票据,李X以此证明李X于2012年4月10日交纳便利店的2012年1月至3月的水费8元,以及
2011年12月28日至2012年3月2日的电费8090元。孙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2012年1月18日以后的电费应由李X自行承担。
孙X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中国工商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证明孙X向李X付款共计65
638元,其中包括承包金5000元。李X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李X认为李X与孙X口头约定房租为2万元,并不是1.5万元,上述款项包括2011年11月、12月及2012年1月三个月的房租6万元,2011年10月15日至2011年10月31日的承包金5000元,其他费用都是水电费等杂费,至2012年1月1日前的房租和水电费等都是结清的。2、《承包经营合同》(同李X提交),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承包关系,且其中第六条约定了违约责任。李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但是认为李X不存在违约行为,所以不应当承担违约责任。3、短信通知及短信详单,证明2012年1月30日、31日孙X多次通知李X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李X拒绝,因此自2012年1月18日以后的房租、承包金及所有费用,属于扩大的损失,应由李X自行承担。李X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也不认可证明目的,称李X没有收到上述短信。4、2012年1月16日李X出具的收条,证明双方于2012年1月16日就承包关系进行了变更,承包经营合同变更成了附条件的转让合同。李X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李X认为如果在2012年1月18日不能签订变更协议,那么转让合同将变回原来的承包合同,而不是终止合同。5、装修收据、装修合同及装修前后的照片,证明孙X对涉案的便利店进行了装修。李X不认可证据的真实性,李X认为《承包经营合同》中约定,如果需要进行装修改造,需要和李X商量;装修合同的另一方并非专业的装修公司,合同的内容不符合装修的项目;装修费用的收据不能证明实际的装修费用。6、视频光盘,内容为2012年1月16日至18日李X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带人到便利店捣乱,强行收回便利店,阻止孙X正常营业,孙X以此证明李X主动要求提前解除承包经营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自2012年1月16日起,孙X已经没有经营便利店,之后的承包费和房屋租金应由李X负担。
李X认为,该证据不能证明其主张的事实。一是孙X提供的三段视频资料已经过人工编辑,且插入了带有主观倾向的文字说明,时间顺序不连贯,有前后时间顺序穿插的情况。由于李X对其提交的视频资料进行了人工处理,其内容是选择性的使用,视频已经无法还原客观事实。二是视频中大量内容无声音,无法知晓双方交涉内容。三是视频中出现第三人欲接手便利店,后三方由当地民警进行了调解,结合之后的事实也可看出,李X和孙X又恢复继续履行承包经营合同,第三方已退出。四是事实上孙X于2012年3月30日之前都实际掌控涉案便利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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