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0952号(2)
000元、安装费为80
000元。该合同签订后,苏X在未从相关建设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始建设厂房,并为建厂购买了有关建筑材料,支付了运费、吊装费等费用。2012年6月5日,北京市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下发X政停字【2012】066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以违法违规建设为案由责令苏X停止施工,通知书内容为:经查,苏X位于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东南的建设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八条、《北京市禁止违法建设若干规定》第十五条之规定,现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并于5日内自行拆除违法建设并接受复查。同日,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下发京国土房停字[2012]第05034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苏X立即停止土地违法行为,听候处理。北京市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并以违法建设为事由通知苏X于2012年6月6日进行谈话。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向现任X村党支部书记刘X了解相关情况证实:李X转租给苏X的土地不在1996年11月19日X村村委会和李X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涉及到的土地范围内,双方争议的土地属于村集体的机耕地。
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的开庭笔录,苏X向法院提交的李X与苏X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原件一份、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谈话通知书原件一份、X政停字【2012】066号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原件一份、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京国土房停字[2012]第05034号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原件一份、租金收条原件一份、设计安装合同原件一份、建厂相关费用票据及收条原件十八张;李X向法院提交的1999年6月3日北京市房山区X镇农工商总公司与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复印件一份;法院依法调取的1996年11月19日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与李X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复印件一份及与现任房山区X镇X村党支部书记刘X谈话笔录一份在案证实,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该合同无效。李X与苏X订立的《场地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可在该场地上建设厂房,但从1996年11月19日李X与北京市房山区X镇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和2012年5月27日李X与苏X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对场地位置的描述来看,无法认定两个合同中所述场地为同一块场地,不能根据1996年11月19日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性质推定2012年5月27日的《场地租赁合同》中的土地性质,且诉争场地经X村村委会确认属于机耕地,不属于可建设厂房的土地性质。故双方签订的《场地租赁合同》因违反国家对于耕地使用的相关规定而归于无效。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无效的,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李X在对诉争土地是否属于耕地认识不清的情况下,与苏X签订租赁合同,并对苏X使用该场地建设厂房予以确认,导致苏X为建厂支出相关费用产生损失,其对合同无效的后果存在过错;苏X作为场地承租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对场地的性质进行审慎审查,片面听从于出租人的承诺,且在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设厂房,亦对合同无效及建设厂房所发生的损失后果存在过错。苏X,李X应根据各自的过错情况对合同无效的后果承担一定责任。
因苏X,李X所签订《场地租赁合同》无效,故苏X为租赁场地支付的租金30
000元,李X应予以返还。苏X为进行厂房建设,于2012年5月20日与北京X建材有限公司签订《设计安装合同》,约定合同签订10日内完成相关工程的设计安装。法院认为,在苏X与李X未签订《场地租赁合同》之前,与他人订立涉及在该租赁场地上施工的合同,应认为是为了尽早的、全面的利用承租场地而进行的前期准备活动。合同的洽谈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在订立书面合同之前双方就标的物的利用已经达成一致并实际交付标的物也属合理,故根据该《设计安装合同》所实际产生的费用也属于苏X所受到的损失范畴内。庭审中,苏X提供了《设计安装合同》原件,但并未就合同中所述的设计费、安装费提供具体票据,无法证明上述费用已实际发生,故法院对苏X主张的设计费、安装费不予支持。因《设计安装合同》中约定苏X提供安装必须的人员和吊装设备,故法院对有票据可证明的实际发生的吊装费、人工费予以认可。在2012年6月5日房山区X镇人民政府向苏X发出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北京市国土资源局房山分局向苏X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之前,苏X的建设施工行为是基于对其与李X所签合同的信赖进行,故苏X在2012年6月5日及之前为建设厂房支出费用所致损失应由李X进行赔偿,根据苏X提供的票据,该部分费用包括以下内容:2012年5月26日收款人为王福卓吊装费50T吊车3000元、2012年5月27日商砼款2280元、2012年5月27日角筋200元、2012年5月27日北京X建材销售清单所载900元、2012年5月29日石子、小沙2100元、2012年5月29日水泥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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