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6437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64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岳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魏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2。
上诉人岳x因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13)门民初字第7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岳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我系北京市x区农民,1987年经审批后在北京市x区x号(简称x号)建房三间。1991年,我与陈xx、魏x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将上述房屋转让给陈xx、魏x。后经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2010)x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判决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无效,三间北房应当交付给我。同时,判决认为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使用权不允许违法转让,交易房屋占有土地性质未获改变。涉案房屋遇征收,岳x、陈1、陈2分别签订征收协议。陈xx、魏x将我与我儿子诉至法院,要求我们赔偿。陈xx、魏x取得交易房屋后,占用我原有宅基地使用权建盖了房屋,除经合法审批的房屋外,其余房屋所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价值应当依法由双方分割。因涉案房屋由魏x、陈1、陈2分别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故我要求分割上述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除x号房外其他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价值,我应当分得其中30%的部分。因安置房尚未交付,待交付后我方另行主张。故我的诉讼请求为:魏x给付我征收补偿款560
376元、陈2给付我征收补偿款375 645元、陈1给付我征收补偿款275 294元。
陈xx、魏x、陈1、陈2在原审法院答辩称:
陈xx、魏x与岳x交易房屋时,我方已经履行了相应手续,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交易三间房屋已由岳x签订了补偿协议,我方起诉系追回相应的土地使用权的补偿。我们签订的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项下的房屋系我方新建,且均经过合法审批手续,新建房屋已形成独立院落,法院生效判决已经将房屋确权给我方,这些房屋与岳x无关。因涉案房屋是私产,征收系对居民进行的补偿,仅针对房屋进行了补偿,未对土地进行补偿。故我们不同意岳x的诉讼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1987年,岳x以其名义申请建房,建房用地申请审批表记载:坐落为岳xx房后;申请建房面积为42.75平方米;宅基地四邻为东至荒山、西至山沟小道、南至岳xx、北至大队树苗地,东西长9.7米,南北长4.7米;该审批表记载的占地平面图显示申请新建房屋东西长9.5米、南北长4.5米,无院落显示及记载。
陈xx与魏x系夫妻,陈1、陈2系二人子女。1991年4月至5月期间,岳x分别与陈xx、魏x前后订立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和一份房产卖契,约定:陈xx、魏x从岳x处购买15院8号北房三间。上述房屋买卖协议记载的交易房屋情况均为东西长10.2米、南北长4.7米。双方按照约定履行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办理了相关交易手续,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2001年12月,魏x取得居民个人建房许可证,许可证记载:新建房屋三间。
2010年4月,岳x起诉陈xx、魏x要求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要求陈xx、魏x腾退坐落在x号前院的房屋。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法院于2010年x月x日,依法进行现场勘查,勘查图纸显示,交易房屋北侧已建有房屋,为后院,以交易房屋为界,南侧形成前院。前院中,交易房屋西侧系一个门楼,无房屋,前院东侧、南侧及西侧均有房屋,前院中间为院落。双方在该案中认可,勘查图纸上显示的①-③号房屋系魏x、陈xx依据审批手续所建房屋,④-⑦号为魏x、陈xx所建自建房,2010年x月x日,法院做出(2010)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查明:除交易房屋外,魏x另建有部分自建房,形成新建房屋的附属物。上述房屋共同围组成x号前院房屋和院落。同时认定:陈xx、魏x与岳x订立房屋买卖合同转让交易房屋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关于农村宅基地禁止违法转让的规定,当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双方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岳x要求陈xx、魏x返还房屋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但应当指出,陈xx、魏x依据合法审批手续对新建房屋依法取得所有权,该房及附属物不属于应当予以返还的财产。故该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岳x分别与陈xx、魏x就坐落在北京市x区x号房屋订立的两份房屋买卖协议书、一份房产卖契无效。二、陈xx、魏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腾出坐落在北京市x区x号的原有三间北房(不含依据居民个人建房许可证新建的房屋),交付岳x,腾退时不得损坏房屋及附属设施;原有三间北房与陈xx、魏x的房屋之间形成的院落由岳x、陈xx和魏x共同使用,双方应当互相为对方使用自有房屋、附属设施和院落提供便利和保障。三、驳回岳x其他诉讼请求。陈xx、魏x不服该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后撤回上诉。在审理中,双方认可:陈xx、魏x在(2010)x民初字第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于一审民事判决书做出前将x号前院内门楼处建房并将前院院落棚院,此处建房无单独的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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