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3503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一中民终字第350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王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x公司。
上诉人王x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2)海民初字第139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x之委托代理人孙x、张x、被上诉人x公司之委托代理人李x、李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x在原审法院起诉称:2010年x月x日,我作为业主的个体工商户北京x商行,与x公司签订《x商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1、王x承租x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商铺;2、租用面积:581平方米;3、租赁用途:经营;4、租赁期限:60个月,即2010年x月x日至2015年x月x日止;5、装修期:2个月,即2010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止;6、王x开业日:2010年x月x日;7、装修期内,我应完成承租商铺内的全部装修工程,并完成货物采购、员工招募和培训、自装设备调试等开业准备工作,使承租商铺具备正常营业的条件。2010年x月x日,我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相应款项(合同保证金人民币230
076.00元,公共事业费押金人民币29 050.00元;首月推广费人民币4 648.00元;装修期推广费人民币9
296.00元)并进场装修。但在装修过程中,x公司即无端阻止我方装修工人进场,致使我方工期一再拖延,至今未能开业。为此,我多次与x公司进行沟通未果,后来经过律师至工商部门进行查询才知道,在我装修过程中,x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更,其经营模式改变,由出租收益改为自营盈利,由此导致本案上述事实发生。故我现起诉请求:1、判令x公司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x商铺租赁合同》;2、判令x公司赔偿给我造成的经济损失2
574 381.7元。
x公司在原审法院答辩称:
王x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系因王x的违约行为造成。2010年7月,王x与我公司签订了合同,王x方怠于履行其在本合同中的义务,至今未向我公司提交其承租的本合同项下商铺的装饰装修方案、图纸及相关装修文件,也未预约关于装修、设计方案的协调会议。2010年9月,我公司向王x发送了《x商铺交付使用通知书》,依据该通知约定“x公司于2010年x月x日向王x交付承租商铺,请按时到承租商铺办理相关手续。”现王x至今未与我公司办理承租商铺交接手续。王x诉称其进场装修过程中,我公司无端阻止其装修工人进场,致使其工期一再拖延,至今未能开业等相关事宜,无事实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综上所述,王x方怠于履行其在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在接到我公司下发的通知后,至今不办理商铺交接手续,未按合同约定提交装修方案及图纸,违反了原合同的相关约定。鉴于王x方的违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王x要求我公司赔偿经济损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故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x公司在原审法院反诉诉称: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x商铺租赁合同》,并由王x承担本诉及反诉全部诉讼费用。
王x在原审法院针对反诉答辩称:2010年7月,我的施工单位要求进场施工并办理相关手续,但x公司表示比较忙,直接进场施工即可,无需办理手续。随后我们一直施工到2010年9月初。合同约定x公司不具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x公司并未通知我方办理进场装修的手续,双方的实践行为已经改变了原合同的约定,即无需办理交接手续,也可以进场装修。综上,我方在签订合同后积极履行合同,包括员工培训及进场施工,不存在怠于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不同意x公司的反诉请求。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
王x系字号为“x商行”的经营者。2010年x月x日,出租人x公司(甲方)与承租人x商行(乙方)签订《x商铺租赁合同》,约定乙方承租甲方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商铺,租赁面积581平方米,用途仅限于经营。租赁期共计60个月,自甲方书面通知中指定的日期(“进场日”)起计。承租商铺的租赁期自2010年x月x日起至2015年x月x日止(包括首尾两日)。装修期共计两个月,自进场日起计算。即自2010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止(包括首尾两日)。乙方开业日:装修期届满后的次日,即2010年x月x日。2010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为免租期。2010年x月x日至2012年x月x日无基本租金,但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提成租金,比例为营业总收入(税前)的16%。乙方对承租商铺进行任何装修工程(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对承租商铺进行的内部装修、分隔、修建、改建或安装、更换设备、装置),应遵守《装修手册》的规定,其设计与图纸必须取得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管理公司事先书面同意,并征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书面同意或批准。因向政府部门报批而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有关大厦整体预审批复的费用乙方不承担。合同附件五约定:乙方应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到甲方处办理承租商铺的交接手续。如在甲方通知的进场日,乙方未前来办理承租商铺交接手续,则视为甲方已经完成了承租商铺的交付,并且承租商铺完全符合交付条件。此种情形下,本合同项下进场日即为甲方书面通知中确定的日期,乙方应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如果在甲方书面通知的进场日起15日内,乙方仍未能前来办理承租商铺交接手续的,则甲方有权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解除本合同;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已经支付的合同保证金、公共事业费押金、首月租金、首月物业管理费、首月推广费及装修期的物业管理费和其他费用不予退还。合同附件七约定:为保证乙方装修工程按期完成,乙方应当在进场日之前,向甲方提出关于提前进场进行装修勘查和设计的书面申请,甲方依乙方的申请,可准许乙方提前进场。但在未获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进入承租商铺进行装修。此外,经乙方申请,甲方可根据项目施工进度状况,向乙方提供同承租商铺相关的图纸和/或其他技术资料,供乙方装修设计参考之用。即使获得甲方同意提前进入承租商铺,但由于乙方原因使承租商铺正常施工受到影响,导致甲方无法在进场日向乙方交付承租商铺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装修期不作调整。后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同意自乙方装修期届满正式营业后的1-6个月,甲方免收乙方提成租金,乙方需全额缴纳物业管理费及推广费。在乙方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一项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4)乙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有关约定或违反其在本合同项下所作之任何其他承诺、保证、确认的,且在甲方发出通知之日起超过30日,乙方未能予以纠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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