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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3503号(3)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三百九十六元,由王x负担(其中一万三千六百九十八元已交纳;余款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王x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二万七千三百九十六元,由王x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茂刚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赵 蕾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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