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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一中民终字第184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茂刚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郭 嘉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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