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一中民终字第1848号(3)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房地产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茂刚
代理审判员 张 磊
代理审判员 郭 嘉
二○一三年四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舒 妍



总共3页  [1] [2] 3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