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13)广海法终字第2号
广州海事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广海法终字第2号



原告:沈XX,女,汉族,1956年12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兴宁巷53号XX室。
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海县越溪乡XX村。
法定代表人:薛XX,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沈XX在向本院办理债权登记后,就其与被告宁波XX海运有限公司船舶营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2年6月25日向本院提起确权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瑞秋独任审判。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3月21日进行了补充开庭调查。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6年10月26日和11月1日,被告所有的“双宁2”轮因资金缺失影响营运,为维护该轮正常营运,原告向被告出借现金合计560,000元,被告拖欠至起诉之日一直未还,还欠付原告从2009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26日的利息252,000元。原告在“双宁2”轮的拍卖公告期内,已经申请了债权登记。为维护合法权益,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60,000元、利息252,000元;2.确认原告第1项请求有权在“双宁2”轮的拍卖价款中按船舶优先权的顺位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债权登记费用1,000元和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提交了以下证据材料:1.被告于2006年10月26日出具的借条;2.银行存折上显示编号为29至35交易日期为2006年10月26日至10月27日的7笔存取款记录;3.被告于2006年11月1日出具的借条;4.银行存折上显示交易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的2笔取款记录;5.1张显示收款人为薛永宏交易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转账金额为120,000元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6.1张显示收款人为薛永宏交易日期为2006年11月1日转账金额为180,000元的银行卡存款业务回单,以上6份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560,000元;7.被告法定代表人薛永宏出具的、落款日期为2009年11月26日和2011年11月26日的借条;8.被告法定代表人薛永宏于2012年5月26日出具的关于利息的借条;9.被告于2012年10月17日出具的证明,以上3份证据共同证明被告尚未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从2009年11月26日至2012年5月26日的利息;10.“双宁2”轮船舶股权转让及合作协议;11.被告于2006年9月2日出具的收条,以上2份证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原因。


总共4页  1 [2] [3] [4]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