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广海法初字第303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xx对“疏浚x”船享有所有权。
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昌 琦
审 判 员 黄 耀 新
代理审判员 平阳丹柯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锡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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