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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广海法初字第303号(2)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许xx对“疏浚x”船享有所有权。
  本案受理费5,500元,由被告许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田 昌 琦
                                审 判 员  黄 耀 新
                                 代理审判员  平阳丹柯



                                二O一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蔡 锡 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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